【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民眾若是在生前出售土地,但到死亡時,卻還未辦理移轉登記給對方,那麼因為這筆土地還是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應加入遺產總額。不過,這樣仍有未完成的過戶移轉義務,因此應將等額的土地價值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解釋,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到死亡時卻還沒有將所有權登記給對方,則該筆土地將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應加入遺產總額;此外,出售該地所取得的價款,在死亡時若是還有留存部分,也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舉例,如民眾生前出售土地,公告現值為500萬元;但因死亡時還未辦移轉登記,因此申報時應將這筆500萬的土地加入遺產總額,並列為未償債務500萬元。如果還有應收而未收的土地尾款,也算死亡人的債權,必須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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