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案件時,發現某甲之兒子於101年間登記購置一筆台南市價值4,700萬元的房地,因某甲之子當年剛就業,應無能力購置該筆房地,某甲主張其子自備金額1,300萬元,並向銀行貸款3,400萬元,但實際查得支付自備金款項,其子自有資金僅200萬元,其餘由甲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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