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台中市政府稅務局豐原分局日前表示,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用的自有房屋,雖可按營業用稅率減半(1.5%)課徵房屋稅;但因臨時登記工廠於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與合法登記工廠仍有差別,故無法同樣以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
該局指出,稅務局所稱合法登記工廠的自有房屋,應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並經核准登記的工廠,且須符合(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