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節省土增稅,有民眾在房屋建築完成後,將周圍數筆土地合併成一塊土地(但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希望能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
然而事情可沒這麼簡單!財政部日前表示,土地合併後出售,原不屬於房屋基地部分,將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增稅,因此這般民眾自以為的節稅巧門,壓根行不通。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為避免民眾取巧,利用合併土地以增加自用住宅用地的面積,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在審核時,會先扣除合併後的面積,僅以原合併前的面積核課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增稅,其餘部分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
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增稅,原則上是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使照,或地政機關所核發的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基地地號為準。
財政部強調,由於土增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發生的租稅,故民眾即使將數筆土地合併,且部分土地於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在出售時仍無法一併按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固定稅率10%課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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