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產署表示,依礦業法第46條,礦業權者租用公有土地的年租金,應依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算標準計算)百分之八以下定之。
行政院早於 67年2月10日核示,礦業用地租金按土地市價年息百分之四計收。國產署經管國有土地出租作礦業用地使用的年租金計收基準,於訂約或續租時,均按國有財產計價規定重新評定「市價」,據以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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