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據媒體報導,北市捷運局日前指稱北捷發展30年,卻沒有帶動捷運產業,主要是受限於採購法,導致無法培植特定業者。對此行政院工程會回應,民國100年底前招標的重大捷運採購案,可於招標文件要求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作為採購評選項目,以扶助本國產業發展。如果北市府並未採行,實不能怪罪採購法。
工程會進一步指出,採購法施行後至100年底前,對不適用條約或協定的重大捷運採購案,仍可依該法第43條採取優惠國內廠商措施,例如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優先決標於國內廠商。此外,WTO政府採購協定雖自民國98年生效,但我國仍爭取保留若干項目,以實施工業合作計畫。
工程會強調,即使於101年之後,機關辦理採購仍可從全生命週期考量,於最有利標評選項目,增列一定使用壽命期間的廠商履約責任及費用,契約包括該期間的維護、修理、零配件供應等,並請投標廠商提出如何履行此等事項之計畫及能力,一併納入評選項目。而投標廠商為降低成本,自然會考慮與我國廠商合作、使用我國產品或於我國投資,達到帶動國內產業發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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