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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月 02, 2017

買房送老婆 該繳的契稅逃不掉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日前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即便是夫妻間相互贈與不動產,也應依規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建物),為契稅條例中所明訂的課徵範圍,因此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7條規定,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並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5000元。

此外,稅務局指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稅負,如土增稅及契稅,依照稅法規定,應由受贈人負擔,可憑納稅收據影本,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若稅金是由贈與人提供資金繳納的話,就需先併入贈與總額後,再依稅單收據影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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