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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月 02, 2017

房屋拆了還沒完! 先去註銷房屋稅籍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民眾因都更或重建拆除房屋,記得在房屋拆完後的30日內,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免多繳房屋稅。若不慎在拆除房屋時未申報,之後仍可追溯至拆除日,退還溢繳稅額。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由於民眾經常在接獲房屋稅繳款書時,才發現早已拆除的房屋仍收到繳款書。因此提醒納稅人,除非能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的拆除執照、地政機關核發的滅失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拆日期的資料,才能溯及自實際拆除月份起免徵房屋稅,否則僅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不能追溯至房屋拆除當月。

該局強調,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民眾務必於房屋拆除完竣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相關事宜。另外,若有保存登記的房屋,亦請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滅失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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