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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9月 10, 2015

租契如兼收據性質 應貼印花稅票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房屋租約或房屋買賣合約書(俗稱私契),因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但如果收款人(即出租人或賣方)未另立收據,而是在合約書上註記收取金額並簽收,則該合約書即兼具銀錢收據的性質,應由收款人在收款同時,按收訖款項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


台中市政府稅務局指出,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4類憑證,須貼用印花稅票。合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是合約書如作代替應稅憑證使用,則應按其屬性來貼用印花稅票。另外,民眾如果是收取票據(匯票、本票、支票),只要在收款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就可免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因為印花稅屬憑證稅,而應稅憑證在書立後交付持有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也可就近至地方稅務局各分局,開立繳款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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