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稅務局日前表示,一般民眾對法律上『共有』的意義,常因不明白而誤解。事實上,共有分成『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分別共有指個人按照應有部分,對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公同共有,指依法律規定或契約成一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
稅務局說明,公同共有土地原應以全體共有人符合條件,才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但為兼顧社會實情,若部分公同共有人符合自用住宅條件(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有戶籍登記,且住宅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則可就其所有的權利部分土地,申請適用自用宅用地稅率。
此外,因每戶公同共有土地適用稅率的課稅面積,應不超過土地稅法規定的面積上限,都市土地面積為3公畝,非都市土地則為7公畝。稅務局提醒,如其餘公同共有人另有按優惠稅率課稅的土地,則民眾仍應合併計算,不得超過面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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