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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4月 07, 2015

103年租賃所得租金標準 維持不變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已訂定103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並報經該部備查。


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房屋之租金,明顯較當地一般租金較低,稽徵機關可參考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另外,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證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也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因此,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調查其轄內房屋及土地之租金情況,訂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103
年度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維持102年度之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房屋租金標準則分為住家用及非住家用2個部分,103年度各地區住家用房屋租金標準,經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後,亦維持102 年度標準;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之租金標準,則由各地區國稅局蒐集資料並實地調查後,按各區域繁榮程度及實際租金情況,視情況調整。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有租賃所得,應依法辦理申報,上述標準是針對個人未申報財產租賃所得或所申報之財產租賃所得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等情形時,稽徵機關據以調整租賃收入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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