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位於北部的甲公司100年間銷售房屋一棟,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新台幣300萬元,國稅局查核時認為該公司銷售額較時價顯著偏低,按甲公司紀錄的帳面價值,核定銷售額為2,000餘萬元,補徵營業稅額85萬餘元。
甲公司主張其房屋原本作為旅館營業使用,因年久失修,已無法營業且沒有價值,認為稽徵機關按時價調整銷售價格並不合理,並提起行政訴訟與訴願,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其判決認為,甲公司將原營業用之房屋銷售給A君,並完成移轉登記,其後由A君向縣政府申請核發拆除執照,但這長達4個月的期間,甲公司仍向A君借用房屋作旅館營業使用,因此甲公司指稱的不堪使用等事項,顯然不符事實。
之後又發現該房屋銷售時之帳面價值及銀行貸款評定之價格均達2,000萬元,遠高於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300萬元,乃調整該房屋之銷售價值,並據以補徵營業稅額。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以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房屋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可參照當地同時期售出之市場價格,來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如報章雜誌刊載的房屋售價、銀行貸款評定價格、附近建案建造房屋的成本價格等,皆能做為參考。
國稅局也呼籲,營利事業銷售房屋,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較時價顯著偏低時,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認定,否則得按查到的市場價格調整其銷售額及補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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