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8月7日利用其子名義,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的中和區房地,未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報繳奢侈稅,經該局查獲,依其銷售價格合計755萬元,核定應納稅額113萬2,500元,並處罰鍰283萬1,250 元。
甲君雖主張購入時,登記其子名下,符合當年度贈與之免稅額規定,出售後所得之價金皆放置甲君銀行帳戶保管,無利用他人名義出售,符合奢侈稅自用規定,不須課稅。
但經復查,發現甲君於100年3月3日出資購買房地,藉由形式贈與之名,將其子登記為名義所有權人,並於同年8月7日再將房地出售,雖然適用排除課奢侈稅之規定,但查出其資金回流至甲君帳戶,等於原出資者及出售後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及享有者均為甲君,並非其子。
而甲君利用兒子作為人頭戶,藉以規避奢侈稅,國稅局按實質課稅原則,駁回其復查申請。該局也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依法納稅,否則再精心設計之逃漏稅手法,仍然會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不但要補繳所漏稅額,還要受罰,納稅義務人切莫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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