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許多民眾常面臨夫妻二人各擁有不同地點的房地,且有一方與成年子女戶籍也設至其擁有房地的行政區,不知是否能比照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疑問。對此高雄市稅捐處回應,只要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條件,且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均可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表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以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等要件。
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適用優惠稅率,應以1處為限;但土地所有權人若另外有土地供其直系尊親屬,或已成年子女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則無1處限制,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雖然今年地價稅已經開徵;但因公告地價調幅較大,財政部已延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至11月30日止。若有相關疑問的民眾於105年9月22日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適用要件(成年子女已設立戶籍),並於今年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者,均可在今年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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