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不少民眾向私人賣家買房自住時,常疑惑為何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未變更,也無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對此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應為房屋的所有人、典權人或共有人;而變更納稅義務人自應有其法定原因,非依法不得變更。
稅捐處進一步舉例,若民眾向私人賣家承購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自住使用後,為戶籍遷徙需要,至稅捐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時,發現該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非自己,問題可能就出在未申報契稅。
該處表示,即使民眾購買房屋時,各項資料均已證實民眾購買該屋,但因未申報契稅,導致房屋稅籍主檔納稅義務人仍為前一任屋主,使購屋者無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
税捐處提醒,民眾買賣未保存登記房屋,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於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如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仟元。提醒民眾務必注意,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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