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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3月 28, 2016

自住稅率成年基準 以審核日為界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如名下有二棟房屋,一棟為本人設立戶籍;另一棟房屋則為其今年11月滿二十歲的女兒設立戶籍,是否均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對此稅務局釋疑,認定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是以申請當年度的922日為審核基準日,因此該基地無法按自用住宅稅率課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由於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且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認定,是以申請當年度的922日為審核基準日。

該局提醒,因為該民眾的第2棟房屋,雖已以其女兒設立戶籍;但因其生日為本年11月,於922日前仍未成年,因此該坐落基地,尚無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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