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日前表示,凡是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用地,並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則無論自用或出租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可適用土地稅法的第18條規定,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一般用地地價稅基本稅率10‰;不過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的土地地價總額,適用稅率將從10‰累進到55‰;至於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則採不累進稅率,維持10 ‰。
稅務局呼籲,每年執行地價稅清查作業,都會對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稅的土地特別查核。如發現原持工廠登記證,申請按工業用地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在工廠登記證被註銷後,該局將發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違者除了將被補徵稅款外,更將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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