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稅局近日查獲民眾甲君購入A房地後持有未滿1年旋即出售,雖甲君持有A房地期間僅有這1戶自住房地,形式符合奢侈稅排除課稅之規定;但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購買該房地時是由甲君的父親乙君簽約,並以乙君名下其他房地抵押貸款支付價金,且貸款期間之本息皆由乙君償還,而出售該房地之價款也回流至乙君帳戶,由其支配運用,並償還房貸。
乙君名下因有他筆房地,若A房地以乙君名義登記所有權人並出售,將不符合免稅規定,國稅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按該房地銷售價格600萬元核定補徵乙君奢侈稅90萬元,並以225萬元之罰鍰加重處罰。
國稅局呼籲民眾切勿藉用他人名義銷售房地規避課稅或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如有類似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捐的情形,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及繳納稅款,即可補稅加計利息而免罰,請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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