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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3月 24, 2015

房地持有稅 可自遺產中扣除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但是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的地價稅與房屋稅,是否也可以全數扣除呢?


國稅局表示,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3630日過世,繼承人乙君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依103年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全額扣除計 150,000元,因103年地價稅課稅期間為10311日至1031231日,被繼承人生存期間自10311日起至103630日止合計181天,按生存期間(181)占課稅期間(365)比例計算可自遺產總額扣除之地價稅額應為74,383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尚未繳納的地價稅或房屋稅,可檢附相關繳款書,再依上述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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