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稅局表示,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以免受罰。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大樓管理委員會若基於守望相助由住戶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住戶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另大樓停車位,如僅供該住戶停車使用,並由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收取停車管理費者,也免徵營業稅。
但大樓停車場若是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定期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是屬於銷售勞務範圍,大樓管理委員會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近年來因政府嚴禁大樓地下室違法使用,且台北市停車位一位難求,許多大樓管理委員會為闢財源,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目前常接到類似的 檢舉案。故再次提醒,如大樓停車位出租對象非僅限於住戶,則管理委員會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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