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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2月 05, 2016

因工調職賣自住房 所得稅率較低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買房是終身大事,但有民眾在買房後,過沒多久即因工作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被迫出售原作為自住用途的房屋。對此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若民眾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的房地,得按較低稅率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在房地合一稅新制於今年11日上路後,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得按較低的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個人或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因調職或符合就保法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或終止勞動契約需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地者、或個人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所有權者,得按較低稅率課稅。

國稅局強調,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其持有房地依法遭強制法拍者;或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的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需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甚至依家暴防治法取得保護令,為躲避施暴者出售自住房地者,均屬非自願性出售房地因素,因此適用較低所得稅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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