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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月 15, 2016

新購公設保留地 需重申請免徵地價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他在103年受贈取得分別共有的學校用地,也向稅捐處以應徵收而未徵收的公設保留地申請免徵地價稅,經稅捐處實地勘查後,確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因此符合免徵地價稅規定,但在隔年拍賣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持分土地,卻收到當年度的地價稅稅單。


對此,高雄市稅捐處釋疑,依土地稅法第19條及減免規則第11條,都計公設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可免徵地價稅。但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由所有權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並於每年開徵的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減免。

稅捐處說明,由於該民眾於104年拍賣取得的其他共有人持分土地,並未在地價稅開徵的40日前(922)提出申請,因此該部分土地仍需以千分之六的稅率課徵地價稅。雖然該民眾已在了解後立即申請,但因已超過時間,所以只能從105年起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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