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有民眾詢問,想在名下土地上建造房屋,並以配偶名義申請建照、取得使照,盼能藉此在贈與房屋時,免除申報繳納契稅。對此高雄市稅務稽徵處回應,只要有受贈取得房屋事實,就必須依規於核發使照的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稅捐稽徵處說明,依契稅條例規定,建屋者因贈與而以承受人名義(如配偶、子女、親戚朋友)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並取得使照者,應由使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稅捐處提醒,只要有受贈取得房屋的事實,即使起造人自始都未變更,或於建築中將起造人名義變更為使照上所登載的起造人,就必須依規於建築機關核發使照之日的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如逾期申報,每逾3日將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5000元);如匿報或短報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將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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