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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0月 14, 2015

樣品屋和接待中心 照課房屋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許多預售屋建案常會請來知名設計團隊按原比例設計樣品空間,讓參觀來客有下訂買房的衝動。但是樣品屋構造越好,背後可能需付出的房屋稅也跟著變高。日前便有民眾詢問,建商的樣品屋是否應課徵房屋稅?對此稅務局則表示,不論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因此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設籍課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物為課徵對象。建商為吸引客戶購買預售屋,常於尚未動工的工地上興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但此類房屋均應於建造完成的30日內設立房屋稅籍,並繳納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課稅現值的計算方式同於一般建物,按建造材料、面積地段來評定房屋現值。且因樣品屋或接待中心係供銷售房屋使用,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因此在台北市區就曾有100多坪的豪華樣品屋,一年需繳4萬多房屋稅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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