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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0月 14, 2015

在家經營網購 非全按自住稅率課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隨著民眾消費模式的改變,網路購物已漸漸成為新的趨勢。也有越來越多的民眾成為在家經營起網路店面的小老闆。高雄市稅捐處日前表示,民眾若將住家作為從事網購的營業登記場所,則住家需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才可依自用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表示,因近來從事網路銷售貨物的營業人日益增加,民眾如以其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登記場所,則實際交易均需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營業使用,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稅。而原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用地則可繼續沿用。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雖於網路銷售貨物,但若該營業登記場所設有辦公室、或擺放所拍賣的商品供消費者登門選購、或有做營業倉庫使用情形,營業的部分房屋稅則需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則依其房屋稅營業面積比例,改按一般用地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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