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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7月 20, 2015

繼承過世配偶土地 可依法免徵土增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臺中市政府稅務局日前表示,夫妻如有其中一方過世,配偶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只要檢附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的給付文件或法院判決書,就可辦理土地現值申報,並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免徵土增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生存配偶取得剩餘財產分配的土地,如以繼承辦理所有權登記,則應改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稅務局會在接獲國稅局通報後,通知配偶與繼承人限期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配偶並可申請免除土增稅。

住展房屋網也提醒民眾,如未按時申報,稅務局將以配偶登記取得土地的當期現值課徵土增稅,而配偶或繼承人若已將所取得土地再行移轉,稅務局則將可依法補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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