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同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即贈與日)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即贈與行為發生日之次日內),以書面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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