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增稅及契稅等,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確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可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課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103年度贈與其子乙君土地一筆,受贈人乙君繳納因贈與移轉而產生土增稅約200多萬元,甲君於申報期限內完成贈與稅申報,但甲君漏掉將該筆稅款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國稅局因而主動輔導甲君以書面補充,將該筆費用扣除,甲君並請乙君提示存摺之相關扣款資料作為繳納證明,經核確屬附有負擔之贈與,乃依規定自贈與額中扣除,核減甲君贈與稅額20餘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土增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依前例倘若實際上由贈與人甲君出資代為繳納者,則依規定,贈與人甲君代為繳納之各項稅費則以贈與論,應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至甲君繳納該土增稅,仍可依規定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國稅局也再次提醒,相關費用扣除攸關自身權益,務必注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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