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有民眾來電詢問,名下一棟已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遭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拍定,應如何報稅?
國稅局答覆,個人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年度是以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年度為準,如果房屋是遭法院拍賣,則是以買受人(即拍定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所屬年度為準。因此,當事人應向法院查詢拍定人於何時領到權利移轉證書(以執行法院卷存送達證書所記載之日期為準),並以該日期所屬年度作為所得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果可以提出原始購置房屋的實際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如契稅、代書費、 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證明文件,則其財產交易所得金額之計算,是以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的差額核實認定;如果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則稽徵機關將依房屋評定現值按成交年度財政部核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提醒民眾,房屋不論是由納稅義務人自行出售,或是遭法院查封拍賣,均有可能會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應注意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因漏報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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