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因應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提高非自住房屋稅率,台北市已修正公布該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並按納稅人持有非自住房屋戶數多寡採2.4%及3.6%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
為維護納稅人權益,台北市稅捐處前已就持有該市多戶住家用房屋的納稅人寄發自住房屋擇定通知函,並於103年12月26日起對回覆擇定該市自住房屋者寄發核准函,另對未回覆或未勾選自住房屋者,則寄發已按非自住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通知函,同時對自益信託房屋的委託人及受託人寄發輔導申請自住房屋通知函,透過寄發核准及通知函方式,讓納稅人知道房屋稅課稅情形。
稅捐處表示,財政部已核釋自益信託房屋如符合一定條件,也可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即信託房屋的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得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因此,該處主動對該類房屋發函通知,收到通知的委託人或受託人,可運用隨函檢附的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書,填妥房屋地址並勾選自住用後,向該處提出自住房屋申請。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在103年10月31日前未依規定回覆或未勾選自住房屋者,已依作業規定逕行核定按非自住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為維護納稅人權益,特別寄發通知函,使其瞭解稅率的變動,如有相關房屋稅課稅問題,可洽通知函記載的承辦人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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