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民眾 A君詢問其妻子贈與之不動產,自受贈後持有期間未滿2年出售,是否會被課奢侈稅?
國稅局說明如下,依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規定,出售受贈自配偶取得之不動產,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如合併計算後之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自非屬奢侈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說明如下,依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規定,出售受贈自配偶取得之不動產,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如合併計算後之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自非屬奢侈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98年1月(婚前)取得房地,101年1月與乙結婚,102年5月贈與並過戶至乙名下,103年8月乙簽約出售該房地,則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101年1月~102年5月),加上乙之持有期間(102年5月~103年8月),已超過2年,並不在奢侈稅課稅範圍,因此不用申報。
國稅局也強調,前述解釋令對核課未確定或行政救濟中之案件皆有適用,但是核課已確定的案件,則不能再回溯變更。
官員也提醒民眾,夫妻間相互贈與之不動產,仍屬奢侈稅課稅範圍,即便從寬認定持有期間,若未滿2年仍須申報奢侈稅,以免經查獲而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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