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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2月 03, 2014

透天自宅出租 須按比例課奢侈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雖僅有一戶透天厝房地,並辦理戶籍登記,但持有期間有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並於2年內出售房屋時,應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申報奢侈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015月以3,000萬元購入逢甲學區之4層樓透天房屋,並辦竣戶籍登記,因當地租屋市場供不應求,甲君先將房屋2 4樓裝潢隔間成套房,分租當地學生,再伺機出售。因該房屋交通便捷市場價格飆漲,甲君遂於1024月以3,600萬元出售。由於甲君持有期間有部分樓層出租給學生使用,應按出租樓層合計數占總樓層數之比例3/4計算銷售價格2,700萬元(3,600萬元×3 /4),依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按適用稅率15%計算奢侈稅405萬元。

國稅局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應自行檢視有無符合上列情況,倘因一時不察,未依法誠實申報繳納奢侈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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