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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1月 26, 2014

生前出售土地未移轉 須注意遺產稅申報方式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迄至死亡時尚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依照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土地公告現值列入遺產課稅,繼承人也應履行交付土地之義務,並可向買受人收取價款。


遺產稅申報時,應連同將買受人尚未給付之價款計入遺產總額,並扣除此項未償債務後,依法計算並課徵遺產稅。有關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之認定,按出售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核認。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林君於10112月將其所有之5筆土地以6,000萬元出售,買受人先行支付訂金500萬元,林君隨即將500萬元贈與給其子女,土地尚未辦妥移轉登記,林君不幸於1023月死亡,申報林君遺產稅時,應將該出售尚未過戶之土地, 以公告現值申報「土地」,另取得之土地款500萬元贈與給子女應申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及至死亡日尚未收取之土地款5,500萬元應申報「債權」, 一併列入遺產總額內課稅,另因出售之土地需再移轉登記與買受人,以該出售土地之公告現值同額申報「未償債務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後,依法計課遺產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本案因繼承人申報林君遺產稅時,僅將該出售尚未過戶的土地,以公告現值列報遺產總額課稅,未將林君生前收取之價款贈與給子女之500萬元及尚未收取之土地款5,500萬元申報於遺產總額內課稅,也未按該出售土地之公告現值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經國稅局查核發現,遭補稅處罰。

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死亡前有出售土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除應將出售土地按公告現值申報外,應將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項土地所取得之價款於其死亡時仍然存在者及尚未收取之價款申報課稅,並按出售土地公告現值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免因漏報遺產而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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