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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11月 18, 2014

「自住房屋」、「自用住宅用地」大不同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近日有民眾詢問申請房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是否會影響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地價稅,新北市稅捐稽徵處特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房屋稅自住用稅率適用規定不同,是採各別認定,互不影響。


稅捐處提醒房屋所有人,房屋稅的自住房屋是以「實際居住使用情形」認定,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由特定人(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不同。民眾自行興建或新取得之房屋符合自住條件者,無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三戶以內,皆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才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為使用情形變更者亦需自行申請由稽徵機關審核認定;另因出售自住房屋,原超過三戶致未適用自住用稅率之房屋,已符合自住規定者,記得向稅捐處申請按較低之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而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和一般用地稅率(10‰)相差至少有4倍之多,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土地,必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922日)前遷入戶籍並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則只能從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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