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五月進入報稅季,稍早財政部發布消息提醒納稅義務人,有關房屋交易所得適用所得新或舊制的辨別方式。惟如果是預售屋,則還是按照舊制課稅,也就是所謂的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稍早表示,近來房市盤整,不少民眾因資金壓力,拋售持有之預售屋,如果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舉例來說,A君104年1月以900萬元購入預售屋一戶,惟近日囿於資金壓力A君於104年11月以95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該屋頭期款等款項分別於104年11、12月分批給付,惟尾款於105年1月交付,則A君應於105年度申報該屋之財產交易所得50萬元。
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如納稅義務人未按規定報稅,一經查獲將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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