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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3月 13, 2017

內政部修法 停車場用地將依地方需求劃設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提升公共設施用地使用效率,內政部日前部務會報通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2條修正草案,規範都市計畫內的停車場用地,應依當地實際的停車需求劃設,以符合都市發展實務所需,避免土地閒置或低度利用。

內政部表示,這次「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2條條文的修正,是為了回應監察院的糾正案件,該院要求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對於不必要的公共設施用地,應核實依照實際需求檢討。

而內政部在通盤檢討後,發現現行以人口及商業區面積作為停車場用地劃設基準的規定,已不符當前都市發展需求,因此內政部遂提出修正草案,刪除上述規定;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的劃設,仍應審慎評估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等,核實檢討規劃停車場用地面積,並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20%的停車需求。

內政部也說明,該條文同時訂有特殊情形的但書規定,考量近年來各都市相繼投入捷運、快捷巴士(BRT)、輕軌(LRT)等大眾運輸系統,或是利用公園、廣場、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興闢停車場,如經檢討已無需求,可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不受上述依車輛預估數20%設置停車場的限制,以避免部分地區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產生供過於求的問題,新制將於近期內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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