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貸款買房者注意了!國稅局日前提醒,背有房貸的民眾每年在申報綜所稅時,雖然可利用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節稅。但同一年度若同時有承租房屋的租金,則僅能擇一列報,不可同時申報列舉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解釋,依所得稅法規定,因綜所稅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所以若在同一年度,有自住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與承租房屋的租金支出,只能擇一適用,不得同時申報列舉扣除。因此民眾該年若在外租屋,同時身上又揹有房貸,就須衡量哪種扣除額比較符合自身的稅務規劃,擇優申報。
不過,若在同一課稅年度的不同期間,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的情況,且其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的前提下,就可以按其費用支出時期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
該局提醒,想藉由列舉扣除額節稅的民眾,除了應留意是否已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也要注意是否符合自住要件和扣除金額上限,以保障自身荷包權益、達到節稅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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