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房地產除了藉由買賣取得,另外像贈與、交換等方式,也是取得房地產的途徑之一。不過,買來的房地產,契稅怎麼算大家可能都曉得、亦無爭議,但若是用等等值股交換取得的房地產,是否可以適用「交換」稅率,而不必用稅率較高的「買賣」呢?稅務局官員說:「NO!」這種情況視為買賣,而非交換。
台中市沙鹿區的民眾日前因想用名下持有的股票與朋友交換房屋,因此詢問該如何申報契稅。對此,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釋疑,因股票與不動產交換不屬於不動產間的互易,因此應改以「買賣」稅率課徵契稅,而非「交換」稅率。
稅務局解釋,契稅申報契約種類可分為買賣、典權、交換、贈與、分割、占有等6種。由於「交換」契稅是針對不動產間的交換契約所課,如房屋與房屋、土地與房屋交換,因此股票(動產)與房屋交換,並非屬於不動產間的互易,故應按「買賣」稅率核課契稅。
由於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而條文內所稱的不動產,依民法第66條規定,應指土地及其附著物,故屬於動產的股票自然不在範圍內。
稅務局強調,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者,僅以不動產間的互易為限。但因雙方當事人以股票與房屋交換,非屬不動產間的互易,因此自然不適用交換稅率核課契稅,其房屋移轉應按買賣契稅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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