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調和現行規定與國際訂房交易習慣的差異,以及調整現行訂房規定不夠周延的地方,行政院消保處日前修正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待交通部1月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未來只要是「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訂房者」,不論透過旅宿業者官網或訂房平台預訂國內旅宿服務,都可適用本案。
其中,在「旅客訂房費用繳交」規定部分,旅客訂房時除保留現行訂房不收取金的選項外,也增訂預定住宿日為3日以上的連續假日期間,業者得收取定金至約定房價總金額50%的規定,並增訂與旅客約定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的機制。
而「旅客解約配套措施」方面,當旅客解除訂房時,將增訂業者與旅客約定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時的解約配套處理方式。如住宿日前第3天以前到達,可全退或約定保留1年內折抵消費。另外,若業者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對旅客的損害賠償責任為約定房價總金額1倍。若是業者故意造成,則應賠償旅客約定房價總金額的3倍。
消保處提醒,妥慎規劃出遊行程後才訂房,即可避免事後解約處理的繁瑣程序。同時也呼籲各國內旅宿業者,應將住宿資訊充分揭露,並確實履行前述規範,如與本契約規範不符合時,主管機關將得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命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須面臨3-30萬元的罰鍰處分;再次限期改正而不改者,罰鍰將提高到5-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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