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台中市政府稅務局豐原分局日前表示,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用的自有房屋,雖可按營業用稅率減半(1.5%)課徵房屋稅;但因臨時登記工廠於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與合法登記工廠仍有差別,故無法同樣以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
該局指出,稅務局所稱合法登記工廠的自有房屋,應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並經核准登記的工廠,且須符合(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稅務局補充,補辦臨時登記的工廠,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計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但因仍違反各規定使用的事實,且應受「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規範,在取得土地及建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受到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等限制,故與合法登記工廠並不相同,仍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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