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的停車位如需交換贈與,是否該課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日前釋疑,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交換、買賣、贈與,需由買方、交換人或受贈人,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指出,由於停車位亦屬不動產的一種,因此原則上民眾交換、買賣、贈與停車位,均需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繳納契稅,稅率從2~6%不等。;但因都會地區多屬如公寓、大廈式的大樓建物,也就是法律上的「區分所有建物」,因此只要交換時兩方權利持分並未增減,就可免申報繳納契稅。
稅捐處說明,因為停車位多數都是以共有方式持有,所以住戶若需要更換車位位置時,只要雙方的權利持分並無增減,即可視為是單純屬於同一建築物內的停車位編號變更,非屬移轉所有權行為,並可免申報繳納契稅。
不過,若是住戶以小車位交換大車位時,因為屬不動產增加,將被視為是買賣或贈與行為,並應按契價的6%課徵契稅。另外,若交換的車位為兩棟不同門牌的區分所有建物內,該交換車位行為已涉及交換所有權,因此應依法申報繳納2%稅率的交換契稅。
(車位,不動產,公寓,大廈,高雄市政府,贈與,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