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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2月 01, 2016

預售屋認賠殺出 報稅可扣除交易損失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房市景氣不佳,不少民眾買在房價高點時的預售屋物件,常因近期房價走下坡遭套牢,不得不認賠殺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期就接到民眾詢問,表示於104年底購入的2700萬預售屋,因105年時急需資金週轉,故欲以2500萬出售,該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該局解釋,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或移轉該資產,支付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另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扣除額也不可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因此當年度若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後3年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以該民眾的例子來說,由於賣出該預售屋時已有財產交易損失200萬元,因此在申報105年度綜所稅時,可扣除該財產交易損失的200萬,但不得超過申報105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若105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則可於之後的106107108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將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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