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由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建物僅按10年提列折舊,察覺有異;據悉該公司為向地主承租土地自費建屋營業,並以公司為所有權人,在約定租賃期滿,房屋便歸地主所有,因此才按承租年數10年提列折舊。然而,按規定應以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提列折舊,因此經重新計算後,調減折舊費用約100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以另一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來說,同樣發現該營利事業有租地建屋情形,且其折舊提列也未依規定辦理,而是以承租年數10年提列折舊,導致較磚造商店用房屋耐用年限25年少,經該局剔除折舊185萬,並調整自建造年度起3年的折舊費,合計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近200萬。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承租空地建屋,雖已先約定將在租賃期滿拆屋還地;但房屋折舊的規定仍應依財政部72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193號函釋,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提列。
屆時租約期滿,便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提出證明文據,以房屋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損失;另有廢料售價收入者,也應將售價列為收益處理。因此,若是承租土地蓋廠房或辦公大樓的企業行號,要特別注意上述規定,以免計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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