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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1月 17, 2016

價值不等土地互換 應課徵贈與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交換價值不等土地,應注意是否繳納贈與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日前表示,若分割取得的土地價值,與原持有比例土地價值出現差額時,土地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與依原持有比例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屬於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故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各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但彼此間又無補償約定者,依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應依法以贈與論。

國稅局表示,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將視為受贈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就增加部分課徵土增稅,且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為贈與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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