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交換價值不等土地,應注意是否繳納贈與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日前表示,若分割取得的土地價值,與原持有比例土地價值出現差額時,土地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與依原持有比例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屬於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故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各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但彼此間又無補償約定者,依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應依法以贈與論。
國稅局表示,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將視為受贈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就增加部分課徵土增稅,且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為贈與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更多精采內容請上《住展房屋網》官網www.myhousing.com.tw;《住展房屋網》官方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myhousingfan。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