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如其房屋一樓出租給公司辦公營業使用,在租約終止後,該如何向稅捐處辦理,才能減輕租稅負擔?稅捐處回應,請先要求承租方辦妥營利事業遷址或註銷營業登記,並由納稅人向稅捐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及更改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才可適用較低的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處指出,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稅率課徵,目前自住用稅率為1.2%、非自住為1.5%、營業用則為3%,非住家非營業用為2%;而地價稅則依營業使用面積所占基地比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因此租約到期時,務必先確認承租營業人已辦妥相關登記,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
該處提醒,民眾請留意當承租人搬離租屋時,請確認其戶籍也已一併遷出;若未遷出,即屬有他戶設籍的情形,並將對日後地價稅,或土增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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