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日前指出,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記得在變更日起的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節省房屋稅金額。
該處提醒,由於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稅率,且房屋稅係按月計算稅額,因此納稅義務人如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改課申請,就可節省房屋稅,以維護自身租稅權益。
該處提醒,由於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稅率,且房屋稅係按月計算稅額,因此納稅義務人如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改課申請,就可節省房屋稅,以維護自身租稅權益。
稅捐處舉例,甲君所有房屋於今年4月16日由營業變更為自住用,並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改按自住用房屋稅率,就可自5月起適用,並使房屋稅率由3%降低至1.2%,並節省應納房屋稅額;此外,代書也提醒,如一家庭已擁有3間房屋想再買房,應規畫以成年子女名義購買,且於申報契稅時勾選「現值最高」、「徵收率最高」的房屋為自用住宅,即可有效避免房屋稅爆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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