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高雄市稅捐處日前表示,公司法人申辦合併或分割登記的原因發生日期,應以相關決議文件所載的合併或分割基準日,為原因發生日期;而申請期限則以合併或分割基準日起的6個月內為限。
稅捐處說明,申辦法人合併分割的登記期限,雖是自基準日起的6個月內計算,不過,合併分割移轉的土地,在申報土增稅記存稅款時,如以合併分割基準日的30日內申報,則以『基準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而逾30日申報者,應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處提醒,土增稅如申報逾期,將可能導致適用次年較高的土地公告現值課稅。以明年土地公告現值大增來說,公司變更登記表或相關董事會會議決議文件所載的基準日為105年12月30日,如於106年2月1日申報,就會因逾30日申報,而以收件日當期(106年)的公告土地現值課徵土增稅,因此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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