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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3月 07, 2016

自益信託受託人 不得贈與、拋棄受託財產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有民眾向屏東市稅務局詢問,如已辦理自益信託登記的土地,其受託人是否可將該土地贈與他人?稅務局表示,受託人以自身名義訂定贈與契約,應先向地政機關洽詢,以避免事後糾紛。

該局指出,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受託人須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經由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取得的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因此單純的拋棄或捐贈,由於仍未能取得任何對價,所以難以認定為受益人的利益所為行為。 

該局強調,受託人欲以「受託人名義」捐贈,縱使是信託契約約定事項,還是與信託的本旨有違。因此自益信託受託人仍不得以個人名義贈與、拋棄信託財產,民眾如有疑問,則可先向地政機關承辦人洽詢,以避免徵納歧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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