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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3月 27, 2016

繼承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記得申請田賦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近來有民眾詢問,為何自家持有的土地作曬穀場用,卻仍遭課徵地價稅?對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表示該民眾繼承土地後,卻沒有向土地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因此仍需繳納地價稅。

該局指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是指都市計畫內的農業區、保護區、或公設保留地、未完竣地區、以及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外的其他用地。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用土地,仍可課徵田賦,申請期間為每年51日至531日。

稅務局提醒,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或變動(如買賣、贈與、繼承等),繼承人或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5月份重新提出申請,經相關單位勘查核准後,土地就可於當年度恢復課徵田賦;如超過申請期限,則必須待次年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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