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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3月 19, 2016

未設管理者之公同共有地 當心欠稅連坐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未設管理人的公同共有人當心了!桃園市政府稅務局日前表示,未設管理人的公同共有土地,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擁有連帶責任,因此如有欠稅情形,恐將連坐分攤。

稅務局指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均負連帶責任,且依民法273條規定,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故納稅義務人之一即便繳納自行應分攤的部分稅款,對剩餘欠稅仍負連帶繳納義務,並不能免責。

稅務局舉例,如地價稅的公同共有或繼承人已申請分單,並完納應有部分或應繼承比例的地價稅,仍無法視為已繳應納稅捐。本局仍可就剩餘欠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如行政執行署對未繳納的應有權利部分執行無效後,仍可對已分單繳納的義務人,執行剩餘未完納稅款的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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